全权买断,卖掉之后,该歌曲便与他没有什么关系了,只能保留署名权而已。到头来,弄得自己演唱自己的歌,还得支付版权费,实在忍受不了。
而且才五万的价格,打劫吗?
然后吴姐又提出购买表演权和复制改编权等,一万。
陈立行仍不同意。
“陈先生,这个价已经是行情价了,你是圈内的新人,并非知名音乐人,想要太高的价也不可能。而且这首歌被你唱过,流传到网上了的,肯定得打折扣。”
陈立行回答:“我再考虑考虑。”
他不急着卖,想通过《余香》这首歌多接洽几家公司,了解下情况。
谈不拢,那吴姐只得悻然离去。
她昨晚无意间看到视频,接触到《余香》这首歌,第一反应就是赶紧把歌扒下来,然后去申请版权,看能不能捡个漏。
这种天上掉馅饼的事是有前例的,有些业余创作者写出了作品,在没有申请版权登记的情况下发到了网上,或是大意了,或是为了炫耀,结果被人抢了去,欲哭无泪。
不过吴姐这次捡漏失败了,陈立行早已申请登记。在版权局的系统里,当有两份近似的版权出现,最先申请的,占据着绝对的排他性权限。
没办法,吴姐只好来找陈立行面谈,希望低价买歌,然而陈立行没那么好忽悠,不为所动。
果不其然,接下来有好几间公司的经纪人跑来,找陈立行购买版权。
他们出价高一些,可条件也好不到哪里去。
“陈先生,现在这首歌有热度加成,能卖个好价格,等热度过去,就不是这个价了。”
“陈先生,我们乐途文化是很有诚意的,买这首歌,是给张鸥唱,张鸥你知道吧,新生代热门歌星。《余香》这首歌的风格很适合他,经过他演绎,你也能打响名气。”
陈立行听了很多类似的话,但还在考虑。
站在他的立场上,最理想的肯定是版权分成模式,就是给对方演绎,每一次都能获取分成收入。
然而这种模式对于没名气的词曲作者很不利,分成的比例低得可怜,只有大佬级别的音乐人才有资格拿高比例。
虽然说细水长流,可如果只得一滴滴往下掉,那也解不了渴。
其实陈立行还有个选择,便是肥水不流外人田,自己把《余香》做好,发到音乐网站上。
但这条路并不好走,之前就用《流浪歌手的情人》走了一次,失败告终。
《余香》固然比《流浪歌手的情人》有热度得多,也更具流行品质,但真发表了,在没有名气,没有宣发的情形之下,能有多少听众愿意拿出真金白银来支持打榜,实在是不容乐观。
很多时候,观众听众们对某件事拍手叫好,并不代表他们愿意买账,这就是“叫好不叫座”的根源所在。
如果被这种假象给迷惑,信心满满,结果会扑得很惨。
在找来的几间公司中,还曾有人表示想要签下陈立行,让他出道当歌手。
当其时郭瑷听到这个消息,心想这下完了,陈立行肯定得答应。
签约出道,是多少流浪歌手的梦想?
虽然对方不是什么大公司,可也是正规的公司。只要签了约,就算是真正入行。
然而陈立行根本没有丝毫考虑,干脆利索地回绝了。
因为他很明白这种“出道”是怎么回事:合约是入门级的新人约,各种苛刻条件,签约年限十年以上……
开什么玩笑,他今年二十八,十年后三十八,跟卖身契没有什么区别。
虽然说如果日后红了,也能掏钱解约,但期间存在太多变数,万一公司逼着他去陪阿姨怎么办?
这种事正常得很,小公司本就没有多少资源分配,想要上位,就会用些非正规手段。
既然如此,还不如保持自由身,寻找别的机会。
他可是有本子在手的男人!
几番考虑之后,最后陈立行把《余香》的表演权等卖给了乐途公司,收入三万整,后续有一定的分成比例,不高,聊胜于无。最重要的是,他保留住了自己的表演权。以后这歌火起来的话,陈立行也能随意拿来演唱,跑场赚钱。
第一次卖歌,钱不算多,却是陈立行真正掘到的第一桶金,开心得很,请赵自若等人大吃一顿,结果喝多了几杯,又醉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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